成都出轨取证: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属于夫妻之间共同收入和支出的,但是也会存在着不是共同财产的,那么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成都侦探取证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怎么证明婚前财产  (一)双方当事人需准备下列材料  1、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2、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  (3)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3、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二)双方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夫妻财产公证虽然是婚前财产,但是也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去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去办,委托他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公证处不予办理。  (三)公证员审核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成都调查公司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有没有受到对方的欺骗或误导。在询问完,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夫妻双方需要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四)双方当事人签名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不适于共同财产的有婚前和婚后的个人财产,同时也要有双方的协商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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